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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纪律要求“十二不准”
时间:2015-02-11 11:52   点击数:   来源:赤峰市审计局

     一、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准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不准向亲属、亲友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内部工作信息,不打听、不传播审计监督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审计决定。

三、不准以审计局和局领导名义传达意见,办理个人事务。

四、不准在与有关部门、地方和基层群众打交道时,居高临下、态度生硬、冷落推诿。

五、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擅离职守。

六、不准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局机关或者审计组住地。

七、不准利用审计机关名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或者暗示不合理要求,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八、不准利用审计机关影响或者打着审计局和局领导旗号,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打招呼、批条子,干预人事安排、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等。

九、不准违反规定收受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十、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通过中介组织或个人收取各种形式的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一、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未公开审计信息谋取利益。

   十二、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审计工作职责履行的宴请、聚餐以及各类休闲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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