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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时间:2023-10-31   


鲍爱民

党组书记、局长


焦冰

刘金超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基亮

赵海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潘存国

杨树友

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






主要职责
   

赤峰市审计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赤峰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赤峰市审计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赤峰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赤峰市人民政府委托向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赤峰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赤峰市本级各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务收支。
      2、旗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赤峰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赤峰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政财务收支。
      4、赤峰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赤峰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赤峰市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赤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6、赤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赤峰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赤峰市有关部门、旗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赤峰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县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旗县区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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