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赤峰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 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9 08:35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全市优质农畜产品产业发展,打造中国北方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输出基地,推进“绿色赤峰”建设,实现品牌强市目标,结合当前实际,市农牧局起草制定了《赤峰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赤峰市农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奖励办法》已达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限。且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陆续新增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等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种类,启动实施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市农牧局在原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赤峰市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进行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计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开展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优质农畜产品的定义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质农畜产品,是指农业农村部认证机构认证(登记)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GAP)、名特优新农产品和特质农品等(以下简称优质农畜产品)。
    (二)奖补范围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获得认证(登记)优质农畜产品的、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的、成功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属奖补范围。
    (三)奖补条件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认证奖补规模、在包装上规范使用认证标志及配合行业部门的检查、指导、抽检,积极参加行业部门的培训、产品推介、形象宣传等奖补条件。
    (四)奖补标准
    《办法》第七条分别规定了获得认证(登记)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名特优新农产品和特质农品的奖补标准;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的奖补标准;成功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奖补标准。
    (五)取消奖补资金规定和惩罚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取消奖补资金的范围,第九条规定了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惩罚。
    (六)申报审批程序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申报审批、资金发放等程序。
    (七)实施时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本办法实施日期及原《赤峰市农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奖励办法》废止时间。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