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要求,为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构建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体系健全、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体系,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旨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高标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为农服务、依法保障,确保农牧户产权流转交易自主权利,不违背其意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探索符合实际的市场模式和服务方式。目标任务是整合涉农村牧区流转交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拓展业务范围,促进农村牧区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活力。
(二)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赤峰市强本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市政府授权,负责建设四级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采取“八统一”管理模式运营,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协同,共同构建市场化运营机制。服务平台按照“四级联网、一级经办、统一交易”框架搭建,为集体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交易品种涵盖农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林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流转交易程序严格规范,包括申请、审查、信息发布、意向受让人资格审查、公开交易、签约成交及产权抵押(质押)登记等环节。交易收费方面,体现公益性市场化取向,对特定出让方和受让方免收服务费,其他情况则依法依规收取。
(三)保障措施。
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推进组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其次,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引导多方投资主体参与平台建设,依托平台开展多项服务,并出台支持政策。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与制度,确保流转交易合法合规。此外,加强风险管控,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最后,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